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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至今无果
立案至今无果我是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新田塑料厂法定代表人张新田,我厂一直经营塑料制品业务。在1997年4月14日,我厂卖给山西省洪洞县玉龙煤焦有限公司农膜46955斤,共计人民币223000元整。经我厂多次索要,玉龙煤焦公司拒不偿还。我厂于1999年4月5日向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受理了此案,但至今也未出结果。 立案时,我缴纳了5960元诉讼费用,该法院给我们开具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该案转到民一庭后,庭长郭毅又让我交了1650元的其他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1900元整,只给我出具了两张盖有该民事审判庭公章的现金收据,之后也未给我开正式票据,我当时很疑惑,费用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的专用票据,该法院只用现金收据收费的行为已经违反国家财政管理制度,五段扩大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更令我百思不解的是该案自1999年4月5日立案至今,法院未给我任何答复,没有传唤我厂到庭诉讼,更没有给我厂送达判决书或裁定书,该案成了一起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文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有本院院长批准。在立案时,我提交了洪洞县玉龙煤焦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款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按常理该案不应该属于疑难案件,而玉龙煤焦有限公司也一直再生产经营,也不可能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即便有特殊情况,法院也应该以合法的手续通知我厂,而不应该无限期的延长办案期限,该法院的行为已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程序。近十几年来,我往返于乐亭于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之间 ,交通费、食宿费等花了6万多元,但案子至今毫无结果,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及精神损失,致使我今日疾病缠身无力上访。期间该法院民一庭庭长郭毅及我的代理律师动员我撤诉,我更是一头雾水,怎么我劳碌奔波换来的竟是这样的结果吗?我质问郭毅为什么劝我撤诉,他告诉我因为找不到被告,找不到那是法院的事,我告诉他我不撤诉,他说那你就交公告费吧,我又交了1950元整,而且是民一庭庭长郭毅叫法官王雪峰打的白条收据,连盖公章的收据都没给。而且我曾向山西省泽华律师事务所的郭志甫、刘伟两位律师交费9900元整,到现在律师对此案非但没帮上忙,还帮庭长劝我撤诉,让人费解。我为了打这场官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2001年底,我一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山西省高院反应临汾中院的情况,2005我又亲自去山西省高院,后又去临汾中院,到临汾中院后找到王雪峰法官(05年王雪峰已是临汾中院执行二庭庭长),他告诉我,我们的案卷没有了,我听后难以接受一气之下就病倒了,是我的家人接回来的,险些丧命。 有理走遍天下这一百传不衰的道理在临汾中院似乎行不通。我厂之一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拖就是是多年的时间,临汾中院至今不予结果。对临汾中院下属私自收费、遗失案卷的行为如何处理,我相信我们的党是伟大的、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我希望有关领导能从维护法律尊严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彻查此事,体现法律的公正,为我厂撑起一片法制的天空,真正实现有理走遍天下这一万古不变的名言,我翘首收以盼。
地区:山西-临汾 分类:经济法律-经济仲裁 提问时间:2013-07-17 20:01:14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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