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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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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海口 分类:民事法律-遗产继承 提问时间:2012-03-11 10:24:51
提问者:ASK1331432691qlu
 
刘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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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1334577
1、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3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回答时间:20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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