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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丈夫目前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谁应该是他合法的监护人?
咨询:丈夫目前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谁应该是他合法的监护人?
地区:北京-北京 分类:民事法律-婚姻家庭 提问时间:2012-03-09 16:15:30
提问者:
zhsh12356
刘亚萍律师
北京 通州区
13691334577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回答时间:201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