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亚萍
刘亚萍律师
北京 通州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大家好,我是刘亚萍律师,欢迎大家光临我的律师空间,QQ 1084949276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关于遗嘱继承法的规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1 16:34)    点击:566

  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亚萍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亚萍律师,刘亚萍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亚萍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9133457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亚萍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通州区律师 | 通州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亚萍律师主页,您是第136795位访客